9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黑龙江电力负荷特性和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 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 其余为平时段。 二、电价浮动范围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连续运行前,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和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 (三)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