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阳再发特别风险提示 提醒超日债存四类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郭燕 超日太阳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超日债”于2012年3月7日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8.98%,首次付息日为2013年3月7日。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超日债”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1超日债”于2012年3月7日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8.98%,首次付息日为2013年3月7日。
  公司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11超日债”存在的以下风险:
  风险提示一:目前,公司流动性困难并未得到缓解,资金仍然较为紧张,“11超日债”是否能按时首次付息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提示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债券业务备忘录第1号》的相关规定,债券付息两个交易日前,发行人应发布是否能够按时支付利息的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付息有关事宜。因此,公司须于2013年3月5日前发布是否能够按时支付债券首次利息的公告。如果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前发布无法按时支付首次利息的公告,那么“11超日债”将自2013年3月5日起被实施停牌,并可能被停牌至债券暂停上市。如果债券暂停上市,发行人在暂停上市公告披露次一交易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不能支付利息,则不再进行交易。
  风险提示三:因公司2011年度亏损,且预计2012年全年亏损9亿元至11亿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11超日债”将自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风险提示四:公司控股股东倪开禄先生及其女儿倪娜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公司股权的意向书仅属于框架性、意向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意向书是否能够最终付诸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前述事项并不会对“11超日债”首次付息产生有利影响。
  再次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11超日债”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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