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正式发布《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如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正式发布《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监察。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对象,为在中国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绿色创新发展无关的。
第四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项目要求: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建成的新建建筑项目。 资助标准:按建筑面积,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8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5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项目要求: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 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费用。 资助条件: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免费评价制度,本市评价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对本市评价机构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价,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对评价机构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对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的国家最高等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予以最高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二)既有建筑外窗或者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绿色物业示范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专用设施绿色技术改造工程的资助标准: 第二十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的资助标准:
(二)标准规范编制:资助金额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绿色生态城区或者园区示范项目、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应用本市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再生产品等支持领域相关资助标准,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外,同一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资助和支持范围中的一项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第五章 年度资金计划制定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察等,提出初步资助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将初步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同时征求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年度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项目一并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预算评估、委托管理、节能量审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所需的管理经费,纳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大批准后的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相关执行条件和要求时,须报告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按规定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与申请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有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