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就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若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2%考核,考核费用不足8万元,则按8万元进行考核。若违反上述规定,并且光伏发电单元并网于与主网解列的小地区,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4%考核,考核费用不足16万元,则按16万元进行考核。
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 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六条 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
(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方案;
(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