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先见君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编辑:jianping 配售电增量配电电力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1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通知》最重要的内容有: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经运营的存量配电网,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经过试点、投资主体招标等程序,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成为项目业主。已纳入省级电网规划但未开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1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


《通知》最重要的内容有:


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经运营的存量配电网,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经过试点、投资主体招标等程序,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成为项目业主。


已纳入省级电网规划但未开工、未经批准和备案就开工建设、已经核准并开工但完成投资不足10%的均属于增量配电网改革范围。


政府和企业已经无偿移交的配电网,按照资产权属决定是否纳入改革范围。


园区类试点项目经授权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组织编制。


明确规定了对于规划编制信息,电网企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复函并提供相关资料。


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由非报告编制方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论证接入系统设计报告。二是论证过程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三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规划方案的评审牵头方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必须有地方政府、经信(工信)、价格、住建、国家能源监管机构以及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参加。


无论是否电网控股,增量配电网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按照《公司法》实行独立决策,必须与投资股东的母公司脱钩独立核算。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是实质上的输配分离。


对于过渡期内的试点项目(含新增未纳入试点、纳入试点未确定投资主体),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是地方政府批准电网先行建设。二是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三是先行建设的资产将得到合理的回报。


鼓励增量配网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价格核定方法。在保证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对部分用户收取的配电价格可以上下浮动。


鼓励管制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意味着售电、充电桩以及用户工程等业务都属于分开核算的范围。


明确界定了增量配电网并与电网之间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从此增量配电网再也不是用户身份,也是与电网具备同等权利的电网企业。


以下是我们对《通知》的详细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


(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解读: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第一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通报》(发改经体〔2018〕1460号)明确提出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地方政府平台控股之后,本文再次强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这充分说明了试点项目控股权的争议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进展。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解读:已经运营的存量配电网,产权所有人不需要经过试点、投资主体招标等程序,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成为项目业主。这为产业园区转供电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矿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提供了一条成为配售电公司的捷径。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解读:即使是已经纳入省级电网规划,只要没有开工建设(无论核准或备案情况怎样)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解读:未被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任何企业(含电网企业)即使开工建设了,也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都应拿出来向社会资本开放。


(六)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解读:电网企业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本意是给社会资本等多机会进入增量配电业务,但是在实际执行起来还缺少条件,如判定投资不足10%的时间节点是什么,发文之日,还是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是其他?由谁、怎么判定投资额是不是不足10%?这些还需要具体的落地规定和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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