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银保监会官方发布《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切实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的指导思想,提出包括信贷投放、成本管理、风险管控在内的三目标。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巩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动力和能力
3月13日,银保监会官方发布《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切实增加银行信贷在小微企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的指导思想,提出包括信贷投放、成本管理、风险管控在内的三目标。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巩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动力和能力,《通知》还明确了在督促银行深化专业机制建设、优化信贷服务技术和方式、进一步研究完善监管政策方面的政策要求。
2018年2月11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银监会29号文),此次《通知》与29号文相比,对2019年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求更细致,更具体。
中信建投银行业分析师杨荣认为上述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2018年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已取得一定成绩,如各家大行均已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如2018年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已经有所下降,因此2019年需要加强建设和巩固效果。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8年贷款利率稳步下降,2018年四季度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7.02%,较一季度下降0.8个百分点,其中18家主要商业银行较一季度下降1.14个百分点,较好地实现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
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放宽1个百分点
继29号文提出“两增两控”新目标,《通知》提出2019年优化“两增两控”总体目标。
在“两增”目标考核上,《通知》新提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在“两控”目标指导上,更为明确地提出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在此前29号文中,相关提法为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银行分类实施考核不变:明确考核数值 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求更高
和29号文相比,《通知》延续了分类考核标准,但在要求上,对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要求更高,明确考核数值,对于包括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在内的地方性法人机构的考核中,增加了地方银保监局的自主权。
在对大中型银行考核中,首次提出五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同时明确提出;允许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银行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同时明确指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为放宽考核要求的标准之一。
对于地方性法人机构的考核中,要求各银保监局在辖内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银保监局自主制定。考虑到存在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通知》提出对这部分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天风证券分析师廖志明表示,相较于小微贷款占比高、定价较合理的中小银行,大行或受这一政策指导的影响更大,其肩负“头雁效应“政策任务,在保本微利原则下,让利或较大。
调动银行基层贷款积极性 防止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信贷投放难点之一在于相应的激励机制不足,在银行利润考核指标、不良追责机制影响下,商业银行,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客户经理主动做小微业务的意愿不足。
针对此情况,《通知》新增内容,要求银行完善内部机制建设,通过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来充分调动银行基层“敢贷、愿贷”的积极性。其中指出银行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