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就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来源:宁夏发改委 编辑:admin 宁夏 分布式光伏 管理细则
3月15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意见。

意见稿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促进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

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即所有建筑设施必须位于经政府规划部门审批确定同一宗地范围内,同一企业拥有两个相邻地块,若未办理土地合并手续,也不能视为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大型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宁夏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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