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有序发展地面电站。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按照特许经营模式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 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 (一)鼓励生产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我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及时发布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申请投资补助和电量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购目录内产品。 (二)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按不同承载类型制定建筑标准,进一步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与规范。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结合“三改一拆”、下山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玻璃幕墙。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积极发展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省电力部门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并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电力部门,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家庭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对不需要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电网企业不同意光伏项目接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电网企业应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低压并网。电网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转拨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