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网企业的责任,建议在《电力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例如电网的无歧视公平开放、输电线路容量、并网责任以及电力系统平衡的责任等,并对电网的信息披露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多地雾霾围城,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成为重要的治理雾霾措施。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财政每年更
其次,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一是实施电网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开民营资本进入电网建设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二是引入民营资本进入售电侧,形成多元化售电市场,让用户选择售电商进行交易。 再次,处理好地方政府与电力市场的关系,逐步改掉“发电配额制”,以电力市场取而代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发挥好规划、监管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区域电力市场基础上,发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让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在全国实现优化配置。
第四,准确界定电网企业功能,明确其责任,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当前的电网企业并非是单纯的输电运营商,而是一体化的能源供应商,覆盖了除发电环节以外的电力产业各个环节。从世界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经验来看,无论采取何种方案,对电网企业的监管都是核心工作。对于电网企业的责任,建议在《电力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例如电网的无歧视公平开放、输电线路容量、并网责任以及电力系统平衡的责任等,并对电网的信息披露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实施监管优化,提升监管能力,建立电力行业监管与所有权监管综合一体的协调监管体系。电监会撤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之后,电力监管进入了大能源综合监管的时代,此时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实施监管优化,核心在于确立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两大电网企业是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在所有权监管层面应该在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上和国家能源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协调,例如,在确定电网企业的功能后确定国有资本目标,要实施分类考核,针对一体化的电网企业各个环节建立多层次的激励考核体系。
最后,要加强对监管的监管,避免监管失灵,提高公众、媒体对电网企业监管的参与度,建立分级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监管透明度。
权威的监管需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电力监管则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原电监会的设立也是如此,当前能源局的监管职权也不是以立法形式体现,因此尽快制定统一的《能源监管法》,赋予相关机构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职权十分必要。
发展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不仅是治理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更关系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国家能源安全,继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网售分开,加强以电网企业的协调监管体系建设,事关重大,是一块我国深化改革必须啃掉的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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