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9月9日第11
六、积极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凡屋顶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新建项目,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光伏发电项目。 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屋顶原则上应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除硬件条件不允等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电负荷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积极开展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鼓励城乡居民建设家用光伏电站。 七、优化光伏发电建设环境。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协调光伏发电企业与拥有屋顶单位的关系,指导和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各类光伏发电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分布式光伏发电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并建设。 八、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兼并重组、投资光伏应用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运作。 九、强化监督考核。 将光伏发电量指标任务列入当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和机关节能目标考核范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组赴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大示范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普及光伏等新能源科学知识,引导全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使用绿色能源;做好示范项目典型引导,建设一批光伏产业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组织单位和用户参观学习,提高全民对光伏产业应用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