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条”买卖的“双刃剑”

张广明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编辑:admin 光伏电站路条买卖
此举可能会带给此前一些频频通过项目转让来实现退出的企业以不利影响,并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记者:张广明 国家能源局新近出台的有关严禁倒卖“路条”的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份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不过,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真正出台备案办法的省份可以说是寥寥无几。这也意味着,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很难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整个项目的备案流程。

  这也引起了国家能源局的关注。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应提出规范的备案管理要求。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上述通知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明确了买卖“路条”的标准。

  根据通知,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利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从上述通知来看,对于判断是否存在“路条”买卖,主要有两个依据,一是是否存在有偿;二是转让的时间,在项目投产之前不能转让。

 

  谁最受伤

  与之相对应,此次通知对“路条”买卖也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对于不以自身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对于只圈不建者,文件则表示,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就此次通知来看,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将是那些频频在项目还未完工之前就退出的上市公司。这其中较为突出的代表是几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一是可能会增加其资金链的紧张程度以及拉长项目循环开发的时间长度;二是减少了其通过项目退出来进行利润调节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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