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全文)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dongyiqiang 陕西电力改革综合试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陕西省电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1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工作部署,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领域投资,促进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有序竞争、融合发展。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培育发展混合所有制配电主体。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权利,履行相同责任和义务。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18、明确售电放开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依法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准入条件。售电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务独立、信用良好、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明确退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19、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支持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能源需求侧管理机构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市场化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20、明确市场主体权责。售电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采取向发电企业、集中竞价和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多种方式购电。售电主体、电力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电力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义务。
 
  (六)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机制。

  21、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科学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比重。鼓励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安排年度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可再生能源发电空间,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可靠供电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发电。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扩大外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例,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
 
  22、完善并网运行服务。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分布式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并网,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建立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确定优先发电企业类别,合理确定优先发电顺序。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调峰补偿机制。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23、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积极开展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各类试点和示范。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24、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建设管理。从强化规划引导、发展循环经济、延伸煤电产业链等方面,规范燃煤机组为主的自备电厂准入标准。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量控制规模、电力规划布局和国家节能环保排放标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已运行自备电厂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机组步伐,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承担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现有自备电厂,在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定下,规范其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其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制定陕西省自备电厂建设管理办法。
 
  (七)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25、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规划、地方性电力规划与全国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电力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和覆盖面,配电网规划应重点满足本区域电力供应,合理布局变电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农村电网改造规划应服务我省移民搬迁、城乡一体化和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建设以及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等。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注重做到与城镇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物、景区(点)等敏感目标相协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大电力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调控电力发展的规模和布局,建立规划监督、评估、考核机制,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严格按规划有序组织实施,增强规划的执行力。
 
  26、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创新监管模式,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开展对电力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全过程监督和后评价工作。加强对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的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陕西省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中心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28、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则,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任何电力企业不得对其他公民和法人设定接入电网和输配电服务方面的附加条件,确保电网对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无歧视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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