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辽宁电力工业和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逐步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 9.建立相对独立的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经省政府批准,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已于2016年5月挂牌,这是我省电力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一步。下阶段还要组建股份制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公平规范服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讨论并制定辽宁电力交易中心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等,并接受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10.完善电力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电力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并移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和执行,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11.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技术特性,科学定位辽宁电网企业的功能,逐步改变电网企业集电力输送、统购统销、调度交易为一体的现状。电网企业将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确保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规范电网企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发用电管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2.完善发用电管理机制。在确保民生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发用电管理改革,根据市场发育程度,以保电网安全、保民生供暖、保工业生产、促清洁环保、促节能减排为基本原则,统筹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合理确定电量计划的放开比例。以大用户直接交易为切入点,逐步建立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发用电管理机制。2016年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力争由2015年的100亿千瓦时提高到140亿千瓦时。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电量尽快实现以市场交易为主。 13.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确定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保障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享有优先购电权。以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为主要依据,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确定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对发电机组进行优先等级分类,合理确定优先发电顺序,并逐年进行动态调整。可再生能源、调峰调频电量、供暖期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以热定电”热电机组优先发电。合理安排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由送、受电市场主体双方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14.进一步提升供需平衡保障水平。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在做好供需平衡预测的基础上安排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切实做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在电供暖、电动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拓展用电渠道,着力解决我省电力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五)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15.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16.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辽宁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界定的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等要求,具体制定售电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按年度公布售电主体目录。 17.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以国家级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国网辽宁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18.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主体相应权责,落实保底供电服务职责分工,建立相应补偿机制。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售电主体、用户、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各种电力生产方式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