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关系到我国能源转型战略的实施以及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转变可再生能源发展理念。
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考核指标制度 记者:“十三五”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拟定了怎样的发展目标? 朱明:国家已经起草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初步明确“十三五”时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具体而言,到2020年,风电装机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如果条件许可,力争达到2.5亿千瓦;太阳能发电确保达到1.1亿千瓦以上,如果条件许可,力争达到1.5亿千瓦。其中光热发电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记者:“十三五”期间,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哪些主要的工作思路? 朱明:首先,推动能源革命,坚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我国推动能源革命的方向是明确的,各方必须深刻认识能源革命的本质和内涵,即能源革命的本质是主体能源的更替或能源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为此,要切实确立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展地位,创新发展方式,优化发展布局,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的多元化利用和大规模发展、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启动海洋能示范应用,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和提高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局部地区要率先实现可再生能源大比例发展,引领全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其次,坚持目标导向,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 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研究,到2020年,全部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需要达到5.6亿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5亿千瓦,发电量1.9万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发电在全部发电量中的比重提高到9%以上,才能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战略目标,并为2030年20%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为此,必须推动建立非化石能源利用目标考核性指标制度,将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目标作为考核性指标,建立实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省(区、市)完成2020年15%非化石能源的目标需要完成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引导地方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第三,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降低新能源发电直接补贴强度,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推动财政补贴逐步降低并最终退出。 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相关政策落实。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关键问题在于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典型代表是《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实不到位、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滞后问题突出、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政策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措施等,已成为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已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有关要求,但今后工作重点也在明确责任,并通过能源监管的手段,强化落实,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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