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微电网用户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办理注册时,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四)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浙江电力交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均可自主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中小微企业可以“打捆”成立联合体、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等多种方式参加购售电业务。 (二)交易要求。组建股份制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 (三)交易价格。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式确定。 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向配电区域外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由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对应配电网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四部分组成。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浙江省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暂未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也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过渡期标准或处理方式,纳入下一步输配电价改革统筹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