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中,提出了四种可选的合同偏差处理机制:预挂牌按月平衡偏差、预挂牌按日平衡偏差、等比例调整偏差和滚动调整偏差。不同的偏差处理机制,将引起调度方式及电费结算机制等方面的改变,并对电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三、合同执行偏差的处理机制 当前,各省中长期交易普遍采用“市场电量优先、计划电量兜底”的方式滚动调整偏差。结算时,首先根据市场用户的月度实际用电量(而非合同约定电量)结算对应电厂的市场电量,电厂的其余上网电量视为计划电量进行结算。当市场用户的月度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约定电量时,可能导致与之签约电厂的计划电量完成进度超过其他电厂,调度机构需要调整电厂后续月份的计划电量,以确保电厂之间计划电量年度完成率的均衡一致。该种偏差处理机制的特点为,市场电量据实结算,偏差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计划电量滚动调整,年度完成率实现均衡一致。但是,当市场电量占比较高、可兜底的计划电量不足时,通过滚动调整偏差的方式,调度机构想要实现计划电量年度完成率均衡一致的目标将变得愈加困难,此时还必须配套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才能弥补计划电量的执行偏差。 考虑到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具有实物合同属性的特点,《基本规则》借鉴英国电力现货市场的电力平衡机制,提出了预挂牌按月平衡偏差和预挂牌按日平衡偏差的“电量”平衡机制。预挂牌方式调整偏差的特点在于,将电厂的计划电量合同和市场电量合同视为地位相等、需要刚性执行的实物合同,当系统的实际用电需求与系统的总合同电量(所有发电企业合同电量的汇总)存在偏差时,根据预挂牌方式确定的机组调用排序(包括上调机组调用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以最经济的方式选择电厂调整发电计划,实现系统整体发用电的平衡。预挂牌方式调整偏差所引起的成本,则由无法按合同约定发用或用电的市场主体承担。该种偏差处理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了统一的、独立的偏差结算价格,因而对电厂进行结算时,无需考虑与之交易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能够实现电厂和用户的结算解耦,简化了结算流程。但是该种偏差处理机制改变了以往的调度管理习惯,将使调度机构的任务更加繁重,执行难度较大。 此外,《基本规则》还提出了等比例调整偏差的方式。区别于预挂牌方式以经济性为目标选择机组进行系统偏差平衡,等比例调整方式采用的是“大锅饭”原则,由所有电厂按照各自的合同电量占比共同分担系统偏差。该种偏差处理机制不仅无法提升系统运行的经济性,而且还会损害与优质用户(合同违约率低)具有合同关系的电厂的利益,可能会面临一些发电企业的反对。 《基本规则》虽然建议采用预挂牌方式调整系统偏差,但允许各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滚动调整+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比例调整+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方式,或者探索其他偏差处理方式。 四、结语 成熟的电力市场中,中长期合同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每日的电力交割曲线,市场主体承担的电力平衡责任清楚明晰,系统运行机构通过现货交易或平衡机制以最经济的调度方式实现对系统发用电的实时平衡。《基本规则》中提出的合同偏差处理机制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过渡阶段的特殊产物,应尽快推动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真正实现由“电量交易”到 “电力交易”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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