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布光伏扶贫实施细则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jianping 甘肃光伏扶贫
(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省级指导、市州协调、县级负责、政策扶持、技术规范、注重实效”的思路,由县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市州统一开展设备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七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采取农光、牧光、渔光等复合方式实施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贫效益。


第八条 甘肃省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光伏扶贫项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省电力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电力接入和并网运行;市州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光伏扶贫项目的综合协调服务、项目建设督促等;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实施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维与管理,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二章 规模计划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后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十一条 以县市区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光伏扶贫项目的目标任务、贫困村和贫困户情况、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电网接入条件、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内容。实施方案编制要做到“五落实”,即项目建设资金落实、项目用地落实、扶贫对象落实、电网接入落实、就地消纳落实,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他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结合本级资金筹措能力和当地的光照资源、土地、电网接入、消纳能力等条件,合理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贫办负责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对实施方案审核后,编制全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向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上报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要及时予以转下达;转下达时,要根据全省脱贫攻坚工作部署,确定分年度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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