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建设场址和用地、电力接入等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可统筹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社会捐赠资金、省上安排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在安排省级补助资金时,对深度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所有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农资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到户到人扶持项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户资金,原则上要用于“一户一策”工作梳理出来的种养业和光伏扶贫等产业增收项
第十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所用土地不得属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第十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时应有当地电网公司参与,确保项目具备基本接入条件或以最优方式接入,避免引起现有农网配电设施大量改造,造成电网建设改造重复投资。电站建设应包括电站本体以及接网点以下的内部电网工程。村级电站集群接入电网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接入系统分析和接入系统规划等技术条件应符合《村镇光伏发电站集群接入电网规划设计导则》(GB/T36117—2018)规定。接入方案纳入县市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中统一委托编制。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入电网工程,将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二十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达到初步设计,并征求电网企业接网意见后,按照市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村级电站的电站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应符合《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36115—2018)规定。各地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光伏行业实力较强、业绩优良、信誉良好项目承建单位。为便于项目管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1—2家中标企业承担“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任务,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统一开展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地电网公司从正式受理接入申请开始,0?4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1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扶贫电站在6个月内完成并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根据国家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光伏扶贫电站分步分项的工程验收。设备技术质量的验收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组织进行总体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体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帮扶贫困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模与扶贫任务的匹配性、项目接入电网和电网消纳的适应性、项目投入资金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项目招标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对各县市区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评估,并将总体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二十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计划下达后,对于1年内未开工建设、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项目撤回计划,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