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规则(暂行)》正式发布

来源:华中能监局 编辑:jianping 电力交易实施可再生能源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过±5%。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过±5%。
、《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关口表抄表时间原则上应以相一致的自然月为周期。

第九十九条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电力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由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向电力用户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第一百条 在确保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将零售电价传递给负责抄核收业务的供电企业。

第一百〇一条 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的,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并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不承担电费结算职能的电网企业也不再承担欠费风险,市场主体可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一百〇二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按月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也可以在交易周期内月结月清,按月明确违约偏差考核电费。

第一百〇三条 合同电量偏差采取滚动调整方式处理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流程格如下:

(一)发电侧按以下方式结算

1.可以采用按月度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方式,也可以采用月度结算月度清算方式。

2.结算先后顺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同一交易品种不同交易周期原则上交易周期短的优于交易周期长的;同一交易品种同一交易周期,原则上双边交易优于集中交易(包括挂牌交易)。

(二)用户侧(含售电公司)按以下方式结算

1.可以采用按月度结算按交易周期清算方式,也可以采用月度结算月度清算方式。售电公司若采取月度结算按交易合同周期清算时,出现月度偏差超过当月计划 10%时,当月应月结月清。

2.结算先后顺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电量、电力直接交易电量、优先购电电量。

3.用户有多个电压等级用电接入点的,交易周期清算按不同电压等级分别考核。

(三)交易清算

1.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偏差由各省自定,最大不超过±5%。结算可采用以下方式。方式一: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目录电价 105%结算。电力用户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 2 倍价差绝对值(合同到户电价与目录电价之差)考核,考核费用按 2:8 比例补偿给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电量按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内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照批复上网电价与合同上网电价价差补偿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低于合同上网电价时不予补偿)。

方式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目录电价 105%结算。电力用户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的电量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 2 倍价差绝对值(合同到户电价与目录电价之差)考核,考核费用按 2:8 比例补偿给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完成电量超出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直接交易完成电量少于合同电量时,允许偏差以内不考核,允许偏差以外的电量按照批复上网电价与合同上网电价价差补偿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低于合同上网电价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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