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就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不允许自启动并网
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光伏电站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光伏电站对统计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光伏电站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运行情况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经山东能源监管办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光伏电站与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