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通知   推动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

太阳能发电网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admin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
据发改委官网今天(1月2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指出:“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通知》明确: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在消

据发改委官网今天(1月2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指出:“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


《通知》明确: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在消纳不受限地区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计划。


《通知》要求:优先发电价格按照“保量保价”和“保量限价”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实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实行“保量限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


以下为《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优先购电是为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重点用电提供保障性服务,确保民生用电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的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保障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二)各地政府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结开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工作的经验,强化落实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加快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电力运行管理模式。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改革路径。

(三)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要坚持安全可靠,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基本前提,促进电力安全可靠水平提高;要坚持绿色发展,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大力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电力行业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优化;要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电力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要坚持市场化方向,仅保留必要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用户结构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措施。

二、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科学编制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

(四)编制优先发电计划要重点做好电网安全和民生保障、资源利用保障、政策奖励保障等方面工作。

清洁能源资源利用保障方面,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在消纳不受限地区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计划;在消纳受限地区,按照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安排计划,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优先发电计划小时数逐年增加到合理水平。纳入规划的生物质能(含直燃、耦合等利用方式)等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计划。基荷容量之外的水电,在消纳条件较好地区,根据当年来水情况,兼顾资源等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安排计划;在消纳受限地区,对未进入市场交易的水电发电量,以机组前3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根据发电空间等比例安排计划。基荷容量之外的核电,按照保障核电安全消纳的有关规定安排计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计划。

电网安全和民生保障方面,各类机组发电按照保障电网调峰调频、电压支撑确定的机组最小开机方式安排计划,水电、核电按承担基荷的容量安排计划。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热电比的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在采暖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计划。

跨省跨区资源利用保障方面,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按照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安排计划;网对网送电按照地方政府协议安排计划;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煤电机组,采取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送(分)电的,原则上按照与受端省份同类型机组相当原则安排计划,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历史形成统一分配电量的煤电机组,根据历史均值并参考供需变化安排计划。

政策奖励保障方面,对贫困地区机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等,按照有关政策明确的奖励要求安排计划。

违法违规建设的机组不得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五)编制优先购电计划要重点做好农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的保障,其中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应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用电。优先购电用户生产、提供服务以及工作期间的用电量应全额纳入优先购电计划。

(六)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和允许优先发电机组、优先购电用户本着自愿原则,探索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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