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官网今天(1月2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指出:“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通知》明确: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在消
三、有效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执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 (七)优先发电价格按照“保量保价”和“保量限价”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实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收购,实行“保量限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政府定价部分的优先发电计划比例应逐年递减,当同类型机组大部分实现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后,取消政府定价。通过竞价招标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的优先发电机组,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执行。市场化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应积极通过参与本地电力市场确定交易价格;未能成交的部分,执行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市场化形成的平均购电价格。 跨省跨区资源利用保障方面的优先发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有关精神,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价格,鼓励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实;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部分参加受电地区市场化竞价。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协调。 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 (八)建立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让机制。政策奖励保障、跨省跨区资源利用保障方面的煤电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给其他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优先转让给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和高效低排放火电机组,指标交易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 清洁能源资源利用保障方面的优先发电计划,如受系统安全、资源因素及机组自身故障之外的影响,导致无法完成计划,视为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让至系统内优先级较低的其他机组,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补偿费用。 (九)合理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并按年度滚动调整,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承担有序用电义务。 四、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 (十)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电力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每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要征求跨省跨区送受电各方意见,提出本经营区域下一年度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预案,每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就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对送受电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进行协调,并将完善后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下发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 (十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流程与编制时一致,并可适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五、明确保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全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和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落实到电厂,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电网企业要通过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落实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要根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与优先发电企业签订优先发电购售电合同,与优先购电用户签订优先购电供用电合同,合同性质可为差价合约或实物合同,积极促成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部分交易和优先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电力交易机构要做好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部分和优先发电指标交易相关组织和服务工作,优先发电计划相关的市场化合同应优先于其他市场化合同进行结算。 (十六)优先发电机组、优先购电用户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安排、调整,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