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能源监管办消息:为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将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具体如下: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
浙江能源监管办消息:为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制定《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将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具体如下:
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 ﹞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将根据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依规对浙江电力市场实施监管。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职能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第四条 电力市场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力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以及提供市场交易相关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售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第六条 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扰乱电力市场秩序,损害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通过拨打 12398 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浙江能源监管办举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对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执行电力市场规则的情况;
(二)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情况;
(三)电力市场交易组织与实施情况、电费结算情况;
(四)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和报送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情况;
(二)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五)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用户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四)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五)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情况;
(六)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
(二)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及提供输电、配电服务情况;
(三)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服务情况;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情况;
(五)按政府定价为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六)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为相关放开计划的电力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情况;
(七)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签订及履约情况;
(八)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情况;
(九)偏差调整资金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二)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
(三)向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情况;
(四)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五)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监管内容应包含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有情况。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拟定的情况;
(二)批发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的情况;
(三)按市场规则组织交易的情况;
(四)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管理的情况;
(五)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的情况;
(六)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的情况;
(七)按规定发布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情况;
(八)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的情况;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定执行电力市场保证要求和形式相关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电力市场风险防控的情况;
(十一)按要求拟定市场交易合同偏差调整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调度机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交易结果的电网运行安全校核责任的情况;
(二)按市场规则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的情况;
(三)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交易执行的情况;
(四)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确保电网安全的情况;
(五)按照授权开展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的情况;
(六)电力市场风险防控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委员应建立市场自律工作机制,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成员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浙江能源监管办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对会议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三章 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
第十七条 对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应向社会公开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十八条 对市场主体准入情况实施监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市场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承诺、注册、备案的流程,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注册情况,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
参加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通过“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市场准入程序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获取交易资格。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企业的注册情况,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情况实施监管。市场主体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售电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15日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第二十条 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实施监管。市场主体提供的注册材料应真实有效。浙江能源监管办不定期对市场主体的注册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或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注册,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情况实施监管。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原则上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并在符合注册条件后完成市场主体的注册手续。对于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实施监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信息变更或撤销注册申请,经公示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能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经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核实后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主体的退出情况实施监管。市场主体应按照市场规则规定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自愿或者被强制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