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实施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售电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获悉: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本地风能、光伏、生物质能等非水可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准入程序) 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在工商机关进行合法注册,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 “一注册”。符合条件的新注册市场主体应先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见附件)。


(二) “一承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


(三) “一公示”。接受注册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上海网”及上海市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发电企业的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售电企业的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比对与审核。


(四) 注册生效。公示期内无异议且信用比对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不含公示期,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电企业注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 公示期间存异情况处理。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各企业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六)“三备案”。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相关材料应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电网企业,并通过“信用上海网”网站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外注册售电企业备案与管理) 在市外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拟在上海电力市场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其准入备案与管理在国家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后另行办理。


第十四条(中小用户注册与管理) 根据本市中小用户的放开步骤,符合进入市场条件的中小用户,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提交准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样本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订),材料也可通过其签约售电公司代为提交。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用户清单,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按照准入条件,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评估,通过评估后在7个工作日内自动获得售电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开。大用户如选择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其注册和管理按中小用户执行。


第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


(一)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递交变更申请。


(二)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变更程序参照准入程序执行。公示通过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注册信息的更新。


第十六条 (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售电履约风险控制,促使售电公司依法依规经营,在本市开展购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应根据签约用户年度电量总和等情况缴纳保证金(含初始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其中,初始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担保、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现金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专用帐户,专用帐户应与售电资金帐户分离。具体办法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优先发电、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待电力市场建设成熟后,逐步放开具备负荷管理能力的售电公司开展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市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有权凭与电力用户签订的售电合同,从电网企业取得与电力用户结算所需的数据服务,包括有功、无功及电量等数据。


(八)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十)按规定每年3月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情况。在每年9月初,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规定上报下年度签约电量等信息。


(十一)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变更、解除购售电合同后,应及时到电网企业进行登记,签订或解除三方合同并报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明确供电服务事项,电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售电公司自主承担购售电风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十三)售电公司应协助电网企业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电网企业向用户催收欠费。售电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户拖欠电费的,应对用户拖欠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权利与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或市场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向售电公司开放售电业务所需信息,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权利与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通过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用户,按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合同享受权利与义务,售电公司应保障用户的合法用电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自愿退出申请) 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完成所有已签订交易合同履行或转让后,可自行选择退出市场,但应提前30天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电力市场主体注销申请书。


2、经相关权利方确认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转让协议。

3、有配网售电企业应提交配网资产转让协议,配网资产接收方应具备有配网运营资质,或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审议确认具备有配网运营能力。


4、发电企业应提交上海电力调度机构对其退出市场申请的电网安全审核意见。


5、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自退出之日起三年内不进入电力市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审核)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退出申请审核。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审核结果。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应及时补充更正。


2、对于审查合格的市场主体注销申请材料,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上海网”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市场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强制退出) 对参与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提出建议名单,其中对发电企业可提出暂停交易建议,被暂停交易企业在暂停交易时段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强制退出建议名单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强制退出清算程序。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上海网”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方可办理强制退出。有异议的,被强制退出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对市场管理委员会认定行为进行复核。经审核认为确系认定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市场管理委员会及时撤销,并消除影响。


2、强制退出企业已签订但未履行的本市购售电合同,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征求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对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未履约造成的损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发电企业其它未结清电费或售电保证金中予以扣减,扣减不足的进入司法程序追缴。


3、若无其他市场主体接受转让,则由政府部门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强制退出情形)


市场主体有以下违规行为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将其列入强制退出建议名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经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后认为等级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小用户退出)  中小用户因无法履约等原因决定退出电力市场的,应提前45天书面告知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企业提交退出申请材料。中小用户退出市场前,应将所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在其再次进入市场前,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二十六条(信息更新)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电网企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时报备,通过“信用上海网”网站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记录)


华东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应当依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做好市场主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真实有效原则,将在自身业务开展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评价有关的电力交易类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归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年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每月向市信用平台归集电力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做好信息维护更新工作。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企业电力交易类信息提供至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用于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确定年度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目录,目录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全社会公告。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在目录中选择一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市信用平台、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等获取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告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信用分类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可在行业管理或电力交易管理事项中,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状况极差,或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确认,纳入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名单应当通过“信用上海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强制退出的发售电企业直接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三十二条 (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根据《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要求,建立健全电力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激励政策,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采取惩戒措施,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电力交易诚信氛围。


第三十三条 (联合激励措施)


对于被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为信用状况优秀的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享受保证金优惠政策;


(二)优化日常监管频次,适当减少检查次数;


(三)适当增加交易申报限额;


(四)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五)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被列入电力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电力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售电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当作出不予准入市场或暂停交易的决定:


1、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三年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4、三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企业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面临倒闭或者破产,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将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作为融资授信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五)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六)保证金上调、交易申报限额调减等与交易有关限制政策;


(七)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八)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依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规定) 本细则自2019年2月 11日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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