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
(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央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机场、大型桥隧等项目建设。修订自治区龙头企业名录和标准,对现有龙头企业进行评价、认定、剔补,保持企业的活力。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项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各盟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确定一批本地区企业加以培育发展,形成企业集群。有条件的园区可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场所和生产基地。 (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 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区外项目建设,推动本土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纳入自治区内各类评优评奖范围。交通、水利等行业可参照执行。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 0.3%、 0.7%、 1.0%。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十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 2023年起,自治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技术,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 (十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 支持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及科研院所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1/3。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