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强化能源行业监管。聚焦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能源领域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国家重大能源规划、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抓好电煤和电力交易合同履约、煤电上网价格上浮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深入推进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和风险管控周报等“季会周报”工作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开展水电站大坝、海上风电施工等专项监管。 七、扩大能源领域高水平开放合作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深入推进互利共赢务实合作,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能源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不断开创能源国际合作新局面。 保障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密切关注乌克兰危机后续影响,深入推进与重点能源资源国的互利合作,加强与能源生产国、过境国和消费国的协同合作,增强海陆能源运输保障能力,持续巩固西北、东北、西南和海上四大油气进口通道。积极拓展能源进口新渠道,畅通国际能源产业链供应链,推进能源进口多元化。强化境外重大能源项目动态监测和风险预研预判,加强海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建设,维护能源领域海外利益安全。 着力加强清洁能源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因地制宜采取贸易、工程承包、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双方、三方和多方市场合作,推动更多清洁能源合作项目落地。充分发挥我国清洁能源全产业链优势,加强投资开发、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咨询设计和金融保险等环节的联动,深化清洁能源合作。推动建立全球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清洁能源在全球能源变革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用好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和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区域合作平台,扎实推进能源务实合作。积极参与能源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能源市场稳定与供应安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能效提升和能源可及等倡议的制定和实施。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