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发电企业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方式等。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抽蓄机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及抽水时间等。 (二)配建储能信息(如有)。 (三)机组出力受限情况。 (四)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 (五)发电企业批发市场月度售电量、售电均价。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 (二)核定(设计)最低技术出力,核定(设计)深调极限出力,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 (三)机组实际出力和发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信息等。 (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情况、燃料采购价格、存储情况、供应风险等。 (五)水电、新能源机组发电出力预测。 第二节 售电公司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信用承诺书等。 (二)企业资产信息,包括资产证明方式、资产证明出具机构、报告文号(编号)、报告日期、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总额等。 (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人数等。 (四)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等。 (五)售电公司年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业务范围、履约情况、重大事项,信用信息、竞争力等。 (六)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信息。 (七)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八)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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