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成交信息,包括各类交易成交量价信息。 (二)日前省内机组预计划。 (三)月度交易计划。 (四)结算信息,包括各类交易结算量价信息、绿证划转信息、日清算单(现货市场)、月结算依据等。 (五)争议解决结果。 第四章 披露信息调整 第三十四条 信息调整是指市场经营主体扩增或变更本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新增披露信息,变更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周期等。 第三十五条 市场经营主体可申请扩增或变更信息,申请人应当将申请发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内容应包括扩增或变更信息内容、披露范围、披露周期、必要性描述、申请主体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或变更信息披露申请后在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受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各市场经营主体的反馈意见并形成初步审核建议,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开展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发布变更说明。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查阅信息之前应在信息披露平台签订信息披露承诺书。信息披露承诺书中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与义务等条款。 第四十条 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市场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四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国 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条 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