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admin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统计
1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74号),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发电企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地热能开发利用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我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23〕114号),现印发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调查制度》月报以电子版形式按原渠道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统计调查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与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

 
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消费、供销基本情况,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运行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调查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投电力公司、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投资企业。

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相应的统计范围见报表目录。

(三)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等基础数据。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定期报表,报告期别分为月报和年报两种方式,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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