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重点调查,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受表单位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及时报送。 (六)组织实施 由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根据本制度组织各可再生能源行业有关单位共同建立能源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七)报送要求 各报表的报告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日期、报送渠道见报表目录。 (八)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组织对数据进行审核,主要通过系统审核和专人审核的方法合理性校验。一是企业上报时的自我审核,包含系统内设自动审核功能对数据的合理性校验以及上报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的人工审核,二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对报表进行验证审核,并最终确认,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本统计调查制度服务于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需要,发电量、产量、加工量、库存、销售等统计数据不汇总、不对外发布。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每月编制《月度能源数据》,通过国家能源局内网共享给国家能源局各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责任单位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责任人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报表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