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电网企业在现场勘查阶段要核实项目开工情况,对违规开工建设的,要暂停并网申请受理,并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自投承诺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项目备案证明文件(自然人自行备案的,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委托供电企业代为备案的,在提交并网意向时需提供备案所需信息,待完成代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受理),申请人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资料;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 》、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申请资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发用电设备明细表、申请客户银行账户资料。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当以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当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按照申请顺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采用标准合同(范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发,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环保、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光伏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擅自增加容量的项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网。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者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三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具体技术要求参照《宁夏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分布式光伏并网电压等级应符合《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23)要求,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400千瓦-6兆瓦可接入10千伏;6兆瓦-20兆瓦可接入35千伏;20兆瓦-50兆瓦可接入110千伏。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确定。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接入380/220伏低压配电网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可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若项目投资主体不认可该方案,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的项目按照全额上网模式管理。 第三十一条 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