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就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来源:宁夏发改委 编辑:admin 宁夏 分布式光伏 管理细则
第四十二条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四十三条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连续2年低于第五条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网模式转为全部自发自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规模发生变化的项目,升级改造需及时更新备案及档案信息,未突破原有规模的项目先前享有权益不变。

第四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配合,每年视需要对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特别是远方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若有以上情况应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应依规解网。

第四十六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与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加强联系,建立定期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全力维护户用光伏市场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分布式光伏发展适时调整,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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