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提交了1990年至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美国的温室气体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互补的温室气体数据管理制度,从2010年开始要求大排放设施(企业、供应商)核算其排放量并报告相关信息,2014年9
美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迄今为止,美国已经提交了1990年至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美国的温室气体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互补的温室气体数据管理制度,从2010年开始要求大排放设施(企业、供应商)核算其排放量并报告相关信息,2014年9月30日,美国环保局(EPA)已发布了2013年度设施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美国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及排放数据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美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已经实现常态化,清单报告初稿经数百名专家评审,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美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由 EPA牵头并负责协调汇总,能源部、农业部、交通部、国防部等其他机构参与并提供数据支持。每年5到9月为清单规划阶段,编制机构对方法学的进展进行评估,对需要更新的排放因子等参数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方法学并开展数据收集。10月到次年2月为清单编制阶段,在计算排放量和估算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形成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的初稿。EPA与来自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以及环境组织等十多个机构的数百名专家密切合作,通过召开专家讨论会等方式听取建议并完善初稿,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清单报告还需经过30天的网上公示,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次年3到4月,经公示和修改后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实现内部提交并最终提交给公约秘书处。 二、尽管美国政府并没有要求各州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但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具有完备的法律基础和专门机构,成为量化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工具。 2006年,加州议会通过了《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AB 32),它是全美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全面、长远的减排目标和措施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案。AB 32 要求加州在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1990年的水平,并指定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为该法案的领导实施机构。同年,加州议会还颁布了Assembly Bill 1803法案,授权ARB从2007年起接替加州能源委员会承担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职责,此举为加州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2007年11月16日,ARB发布《加州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2020年排放限额》报告,报告估算并认可了1990年排放水平为4.2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此后每年5月,ARB定期发布从2000年起的最新年度加州温室气体清单报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及更新是加州努力实现AB 32下2020年控制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评估加州减排进展,制定气候和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美国及加州在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估算边界及数据来源方面也有所差异。 美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遵循公约报告指南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6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使用能源、农业以及其他国家统计数据,估算美国境内所有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014年4月发布的2012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能源、工业、废弃物处理领域已执行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供的改进方法,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领域由于分类差异依然沿用IPCC1996指南方法。 加州最新发布的2012年温室气体清单在采用IPCC 2006年指南的同时,在核算边界、数据来源和组织结构方面也呈现地区特点,温室气体种类增加了包括三氟化氮(NF3),除直接计算发生在州内的排放和吸收外,还包括本州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并将生物质来源的二氧化碳、州际间交通工具和联邦政府的移动源设施排放作为信息项估算,不计入排放总量。加州清单编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有些工业行业,ARB使用联邦和州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估算,而对于电力生产、冶炼、水泥、石灰和硝酸生产等行业,2009-2012年清单数据由加州温室气体强制报告项目(MRR)中经核查的设施数据加总而来。 四、美国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基于《清洁空气法案》相关条款授权,并根据国会拨款法案的要求建立。 1970年通过、1977年和1990年两次修订的《清洁空气法》(CAA)授权EPA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以保护公众健康、公共福利和控制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并授权EPA行政官员可以要求“拥有或操作任何排放设施、制造排放控制设备、处理装置的厂家必须监测和报告其相关排放信息。由于《清洁空气法》未将温室气体列举为空气污染物,EPA是否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一直存在争议。 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二氧化碳属于空气污染物,2009年12月,EPA根据该判决将二氧化碳和其他5种温室气体列为大气污染物。2008年美国《国会拨款法案》F部分第二章关于美国环保署的”管理规定“条款中要求从EPA环境项目和管理账户中拿出不少于350万美元用于建立和发布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规则,对全美所有经济领域达到一定门槛的排放源试行强制性报告制度。 在此要求及《清洁空气法》授权下,EPA于2009年10月30日在联邦公报中发布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并于2009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