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出台《自治区关于深化能源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取消、简化和下放部分审批手续,进一步促进自治区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通过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取消、简化、下放部分审批手续,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制
近日,新疆出台《自治区关于深化能源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通过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取消、简化和下放部分审批手续,进一步促进自治区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通过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取消、简化、下放部分审批手续,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制度、优化能源项目审批监管流程、加强能源企业投资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进一步激发我区社会资本参与能源开发建设。
在取消、简化审批手续方面,《意见》提出,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发展改革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水电、煤矿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外的能源项目外,由企业自行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将煤矿、火电、现代煤化工等能源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将煤矿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合并,统一审批。
此外,我区将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能源领域“三高”项目进疆。落实负面清单制度,能源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设计能源项目审批事项的其他部门也应制定相应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自治区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在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的前提下,重点在增量配电网、局域电网、微电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城市燃气管网、垃圾焚烧发电等领域,稳妥有序运用PPP模式。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机制公平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推动电力市场化建设,对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培育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逐步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园区型售电主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支持多元投资主体进入新疆油气勘探开发和输送领域,积极参与油气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及管道建设。
实行“一家部门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利用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审批相关部门作为受理单位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部门负责到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