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6397653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实际,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63976532,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zzgz@nea.gov.cn。 联系人:廖娟 电话:010-63976191 附件: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电 力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 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有关要求,国 家能源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结合电力 业务资质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 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创新许可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和 群众办事创业,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高效、服务更优质,助 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办理电力业务、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派出机构清 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 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 业和群众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办理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所有许可事项适用 告知承诺制。 (四)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办理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申请 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 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 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 用告知承诺制。 (五)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局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 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 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见附件 1、2、3、4)。通过资质和信 用信息系统、派出机构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方 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 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 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派出机构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 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 真实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 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派出机构针对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事项特点和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 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指引(见附件 5),制定具体核查办法, 明确时间、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 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对存在隐瞒或欺骗等情 形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 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 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 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派出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 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 管措施。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资 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等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 务协同,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 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 展现场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避免增加企业 和群众负担。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 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七)加强信用监管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 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 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资质和信用信息系 统,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 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 惩戒措施。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 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 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派出机构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 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书、告 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 的指导,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精心组织 实施,落实方案要求,总结经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 时报告。 (十)做好培训宣传派出机构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 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 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 社会氛围。 (十一)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对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 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 责”原则,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 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附件:1.告知承诺制许可流程 2.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3.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5.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