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试点示范内容包括:(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优先考虑方向:1.光储融合。2.建筑光伏。3.交通运输应用。4.农业农村应用。5.光伏绿色化。6.关键信息技术。7.先进光伏产品。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 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各市经信局: 为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现代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 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 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 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 5.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7.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在25%以上)、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先进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 8.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省经信厅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请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能源局通知各市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能源部门组织企业和项目申报,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经信厅将会同省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 (三)各设区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市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设区市经信局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省经信厅。 四、其他事项 请各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各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 联系人及电话:楼伟0571-87058234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doc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