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2024年重庆市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力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和电网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虚拟电厂,按照本方案开展需求响应、削峰移峰,需求响应补贴基准价格为25元/千瓦/次。 重庆市经信委于2024年2月启动《实施方案》起草编制工作,前期召集国网市电力公司及相关发用电企业,广泛听取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最终形成了《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1日—6月10日。 2024年重庆市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原则 (一)安全稳定。需求响应建设和执行以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及企业生产安全为基本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二)公平自愿。电力用户根据自身负荷可调节情况、生产任务安排、调节成本等因素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削峰移峰。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于参与需求响应、削峰移峰的电力用户给予经济激励。 (三)公开透明。需求响应建设和组织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面向社会公开,积极鼓励广大电力用户、虚拟电厂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削峰移峰。 二、参与主体 包括电网企业和电网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虚拟电厂,按照本方案开展需求响应、削峰移峰。鼓励集团用户组织下属单位协同参与需求响应,产业链“链主”企业组织引导本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参与削峰移峰。 (一)权利和义务 1.电网企业。 负责需求响应和削峰移峰运营,建设、维护相关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开展注册,协助用户办理相关手续。对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进行入市校验,对申报结果进行审核;研判电力供应形势提出需求响应实施建议,及时报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经同意后发布响应邀约;在线监控负荷压减情况,必要时采取远程负荷控制措施;根据本方案分摊、收取、发放需求响应和削峰移峰补贴费用;在电网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干预或中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经济信息委;评估需求响应、削峰移峰运行状态,提出方案修改建议;按照市场监管需要,向市经济信息委定期报送相关运行情况,接受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电力用户 自愿选择参与需求响应、削峰移峰,进行用户注册与响应能力申报,签订和履行协议;准确提供需求响应所必须的响应能力和相关负荷信息,获取需求响应交易信息;主动响应需求响应邀约、参与削峰移峰,按照约定时间和容量执行响应、削峰移峰;按照需求响应分摊机制承担需求响应、削峰移峰补贴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虚拟电厂 开展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建设、代理用户分路资源远程监测、代理用户协议签订等工作;组织代理用户按照约定时间和容量执行响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参与条件 1.电力用户 (1)电网企业供区范围内,具备单独用电户号,具备无线公网、230专网控制双模远程通信方式的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有能力和条件在负荷高峰时段削减负荷的10kV及以上工商业(含临时用电)用户。 (2)对用户侧储能、柴油发电机、移动通信基站、中央空调、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冻库等具备负荷自动调节能力的用户,原则上不受电压等级限制,其中移动通信基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参照商业用户执行。 (3)工商业(含临时用电)用户以及具备负荷自动调节能力的用户可独立参与或通过虚拟电厂参与。移动通信基站、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冻库等具备统一组织或机构的用户,通过集团用户的形式,以集团用户作为单个用户参与。 2.虚拟电厂 (1)熟悉本方案,具备向代理用户提供需求响应政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能力。 (2)虚拟电厂运营商应符合全市虚拟电厂管理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细则要求。 (3)虚拟电厂运营商视为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签约代理用户需满足上述对电力用户的要求、且不少于3户,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10000千瓦。 三、需求响应组织实施 (一)负荷资源库确定 负荷资源库由参与成员与电网企业签约形成,鼓励全市广大电力用户、虚拟电厂自愿签约参与需求响应。 (二)响应类型 需求响应按照“年度签约”的模式组织开展。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可选择实时需求响应、约定需求响应、提前告知型需求响应、定向需求响应四种方式。 (三)响应邀约 电网企业根据电力平衡情况,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提出响应时段、响应需求及实施范围等建议,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后进入需求响应实施流程,向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发出需求响应邀约。若突发紧急电力供需缺口,启动上述需求响应流程,当天向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发出实时需求响应邀约,向配备有柴油发电机或用户侧储能的用户发出定向需求响应邀约。 (四)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虚拟电厂组织其代理用户应提前做好用电安排,在收到电网企业邀约确认信息后,按照约定时间和容量执行响应。 (五)响应动态调整 电力供需形势发生变化时,电网企业提出调整需求响应时长的建议,经市经济信息委同意后,向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发出缩短或延长需求响应执行时长的指令。 (六)响应中止 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提出中止约定需求响应建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后,在次日需求响应时段前向已确定参与的用户发出取消响应指令。 (七)费用结算、分摊与发放 1.需求响应执行结束后,电网企业对响应日负荷监测数据进行冻结,并对响应主体参与响应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测算。 备注:响应功率=基线平均负荷-响应时段平均负荷。 2.电力用户、虚拟电厂需求响应结算工作按照“按次统计、统一结算”的原则实施。 3.补贴基准价格为25元/千瓦/次。 备注:需求响应单次补贴金额=响应功率×响应功率系数×补贴标准×响应时长系数。 4.电网企业核算直接参与需求响应电力用户的补贴费用;电网企业根据虚拟电厂与代理用户的代理协议进行清分结算,并将清分结果发给虚拟电厂进行核对确认,虚拟电厂将签字盖章确认的清分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报电网企业。 5.响应主体对补贴费用有异议的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电网企业提出回复意见。对电网企业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响应主体可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复核申请。 6.对参与削峰移峰的电力用户,按照削峰移峰补贴标准进行结算,参与周、月削峰移峰企业可同时参与各类需求响应,但周、月削峰移峰企业响应日与该企业执行的周、月削峰移峰计划日重合时只享受周、月削峰移峰补贴。 备注: (1)月削峰移峰基线电量=2024年3—5月结算峰段电量/3—5月日历天数;周削峰移峰基线电量=2024年3—5月的日平均用电量。 (2)月削峰移峰执行当月响应电量=基线电量×调减月日历天数-调减月结算峰段用电量。 (3)周削峰移峰电量=周削峰移峰基线电量×周削峰日历天数-周削峰移峰实际执行天数。 7.需求响应补贴及削峰移峰补贴核算完成后,由电网企业统一汇总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经审核后发放。 8.补贴资金根据“以支定收”原则,通过电力需求侧响应市场化分摊机制进行分摊。 四、信息发布 (一)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约定公示数据,对其他数据需求,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二)参与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技术支撑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三)参与成员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可向电网企业提出,由电网企业负责解释。 五、监督检查与保障措施 (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需求响应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二)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企业可以进行干预或中止: 1.参与成员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严重扰乱重庆需求响应实施秩序。 2.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导致需求响应无法正常进行。 3.电网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需求响应无法正常进行。 4.重大活动对电网安全稳定有特殊要求。 5.电力行业重大政策调整需进行衔接。 6.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导致需求响应无法正常进行。 (三)需求响应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调整需求响应的开展时间; 2.调整需求响应准入和退出; 3.暂停需求响应,待解决问题后重新启动。 (四)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用户积极参与需求响应,并向不参与的用户做好政策告知。 (五)电网企业要加强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保障需求响应执行过程在线监测、精准控制,以最低成本实现负荷控制效果最优化。 (六)鼓励各参与成员建设本地化能源管理系统,提升负荷响应精准度。 (七)电力用户、虚拟电厂如频繁、严重违约,月内累计2次不应约的,取消其当年参与资格;年内累计3次不应约的,取消其次年签约资格。 六、其他 (一)本方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1.虚拟电厂:是依托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2.集团用户:可组织下属单位参与需求响应的市场主体。 3.“链主”企业:生产活动对其产业链具有较强影响,可组织引导上下游企业协同削峰移峰的市场主体。 4.代理用户: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双边代理合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单个代理用户仅能通过一个运营主体参与。 5.参与成员:通过电网企业需求响应准入资格审查,完成协议签订的电力用户、虚拟电厂。 6.响应主体:已应约的用户。 7.响应功率:基线平均负荷与响应时段平均负荷的差值。 8.应约功率:响应主体在电网企业需求响应邀约中应约确认的拟响应功率目标值。 9.实时需求响应:1小时内可在指定时段参与需求响应。 10.约定需求响应:提前24小时确认参与次日的需求响应。 11.提前告知型需求响应:提前3日确认参与需求响应。 12.定向需求响应:配备有柴油发电机或用户侧储能的用户在指定时段参与需求响应。 13.月削峰移峰:指用户在7—8月期间主动削减为期一个月及以上的尖峰、高峰时段负荷及电量。 14.周削峰移峰:指用户在7—8月期间主动削减为期一周的尖峰、高峰时段负荷及电量。 (二)重庆市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办公室可根据需求响应实际运营情况,对本方案相关条款出具补充说明或修改。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方案由重庆市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保供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