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上海市海上光伏开发,11月20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2024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拟竞配“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场址范围为上海市海域已建和在建海上风电场址,申报规模上限合计350万千瓦。 上海市2024年度“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177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4〕2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上海市海上光伏开发,特制定本方案。 一、“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场址概况 本次拟竞配“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项目场址范围为上海市海域已建和在建海上风电场址。 东海大桥1#海上光伏项目。与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同场,海域水深约9.9-11.9米,离岸距离约8-10公里,申报规模上限20万千瓦。 东海大桥2#海上光伏项目。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工程同场,水深约11米,离岸距离约11公里,申报规模上限30万千瓦。 东海大桥3#海上光伏项目。与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工程同场,水深约11米,离岸距离约11公里,申报规模上限5万千瓦。 临港1#海上光伏项目。与临港海上风电一期示范项目同场,水深约5-8米,离岸距离约10公里,申报规模上限50万千瓦。 临港2#海上光伏项目。与临港海上风电二期项目同场,水深约5-8米,离岸距离约10公里,申报规模上限45万千瓦。 奉贤1#海上光伏项目。与奉贤海上风电项目同场,水深约7-8.5米,离岸距离约12公里,申报规模上限100万千瓦。 金山1#海上光伏项目。与金山海上风电一期项目同场,水深约10.2-12米,离岸距离约19.5公里,申报规模上限100万千瓦。 二、实施程序 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作为第三方服务单位,承担项目竞争配置具体工作,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本轮竞争配置优选项目规模不超过100万千瓦。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服务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公告。 2.报名申请。竞争配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有意向参与竞争配置的企业向服务单位进行报名并领取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文件,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申请。 3.编制并递交报名材料。申报企业应在报名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竞争配置评分要素和工作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形成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 4.专家评审。申报企业递交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服务单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包括专家抽选、资格评审、详细评审三个阶段,有关专家应严格依照本次竞争配置资格要求及评分标准,对申报资料实施评审。 (1)专家抽选。专家组共9人,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专家客观随机抽选产生。 (2)资格评审。资格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相关信息和资质是否满足本次竞争配置资格要求。 (3)详细评审。通过资格评审申报企业进入详细评审环节,详细评审主要由专家组根据评分标准进行客观评分。按照排名从高至低依次确定我市海上光伏开发场址、规模及投资主体。专家组以书面形式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由服务单位将各项目评分结果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5.结果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在委门户网站公示开发项目及投资企业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布最终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确认开发项目和投资主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并抄送国家能源局。 三、相关要求 (一)参与要求 1.申报企业可以以集团公司(一级公司)或下属唯一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义参与本次竞争配置,以下属公司名义申报的须提供集团公司签发的集团授权唯一性证明。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竞争配置。 2.申报企业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联合体申报,联合体申报须明确牵头企业。 3.同等条件下,海上风电场区海域使用权人优先,申报企业应征得海域使用权人的同意。 4.申报企业在获得项目开发权后一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股权方案,牵头企业需满足相对控股条件。 5.单独申报的申报企业或联合体牵头企业需具备20万千瓦及以上海上新能源或水面光伏项目权益装机并网业绩。 6.申报企业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以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日为准。 7.申报企业应承诺至申报截止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不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问题。 8.申报企业应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材料中设备性能指标、方案以及造价等相关技术指标应真实可靠,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9.申报企业应承诺若经专家组审核认为申报材料技术指标严重不合理的,承担扣除相应评分后果。 10.申报企业应承诺竞争配置相关材料和数据仅用于本次竞争配置工作,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11.申报企业应承诺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有关工程技术指标落实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设计、施工、验收、评估等方案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技术管理要求。 12.申报企业应承诺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取得军事、海洋环评、海事等支持性意见或相关手续。 (二)上网电价 本轮竞配项目作为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上网电价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国家出台有关新能源价格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方案。投资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统一送出路由方案,并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申报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竞争配置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方案调整,投资主体应按程序取得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同意。 2.时间进度。申报企业应承诺获得项目开发权后9个月内开工、1年半内全容量并网。 3.项目开发权。项目全容量并网前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确因国家战略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4.风险承担。申报企业应自愿承担国家和地区政策变化及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项目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海等相关手续。 (四)监督管理 1.项目并网时间每逾期一个季度(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计),扣减10%保障性并网规模。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按实施方案执行或项目并网时间逾期一年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4〕2号)取消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由下一顺位的投资主体接替或重新开展项目竞争配置工作。 2.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承诺不兑现等行为,且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该投资主体竞争配置结果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本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投资主体方案履约情况以及核准、投资决策、开工、并网时间进度将作为企业参与上海市后续能源项目竞争优选的重要考核因素。 四、评分标准 专家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企业能力(20分)、设备先进性(10分)、技术方案(30分)、申报电价(40分)等竞争要素,详细评分指标和分数权重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