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天津市发改委印发通知,就《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筹管理,科学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
全文如下: 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
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
〔2024〕4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陆上集中式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和防波堤风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统筹、规划引领。强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加强资源普查评估,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等开发边界,科学避让
各类敏感因素,合理布局可开发区域。 (二)综合平衡、有序实施。坚持新能源规模化开发与高水
平消纳,综合平衡区域资源禀赋、电力系统承载力和项目经济性
等因素,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三)公平竞争、融合创新。规范项目开发秩序,落实公平
竞争、充分开放等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方- 1
式优选开发主体,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与传统能源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要求,组织
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确定全市风电、光伏发电发展总
体目标和重大项目布局;组织开展全市风光资源普查评估,充分
衔接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政策要求,
梳理提出各区技术可开发量,形成资源普查评估成果,作为各区
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电力发展和接入消纳能力,会同
电网企业提出“指导开发规模”,作为组织新增项目申报的依据,
并结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和消纳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区要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电网消纳空间,因地制
宜、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依据全市风光资源普查
评估成果,结合本区相关发展规划“远近结合”形成项目储备,明
确发展目标、项目选址、开发时序等,有序推动项目实施。 第七条 规范开发秩序,防范新能源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各部门、各区在招商或与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时,不得
向企业许诺超出本区承载力的新能源资源。涉及许诺新能源资源
规模的,实行提级会商,由市级协议签署部门组织发展改革、投
促、行业主管部门和落地区、电网企业,从区域资源、电网消纳
和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会商;各区招商或签署协议的,由市投促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综合会商。 第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
合风电、光伏发电发展需要,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
安排,统筹开展电网配套建设和改造,落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电网接入条件,多措并举提升电网消纳能力,保障风电、光伏发
电项目“应并尽并”。 第九条 鼓励结合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风电、光伏发电
创新示范发展。对于风光制氢等自主落实消纳条件的项目,根据
发展需要,可以示范方式分批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相关接入技术
方案需经电网企业核定,视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三章 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第十条 项目开发按照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管理,市发展改革
委组织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各区在满足存量项目“风电项目
开工率、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完成率”均超过50%的前提下,在指
导开发规模内,按时序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项目申报应严格按照当年全市开发建设方
案申报有关要求开展并出具相关承诺,符合国家和我市风电、光
伏发电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开发条件,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场址明确,排除各类限制性因素,
取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渔业)等相关部
门符合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用地政策、管控要求,不涉及限制性因- 3
素的明确意见。 (二)开发企业应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资金、经营管
理能力,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
为。 (三)开展详细的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能力分析,形成分析
报告,提出电力接入方案,明确电网接入方式和接入点。 (四)提出实施节点计划,承诺项目核准(备案)、开工、
投产等时间节点。原则上,风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设方案一年
内完成核准、两年内实质性开工;光伏发电项目应于纳入开发建
设方案一年内实质性开工。 第十二条 立足提升能源系统安全保供能力和我市新能源
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新能源与传
统能源一体化发展项目、新能源制氢等以自主落实消纳条件为主
的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印发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
通知,包括工作流程、申报要求等。 (二)项目申报。各区负责组织本区项目申报,严格项目初
审,并书面报送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设场址不
交叉重叠、申报容量与落实用地相匹配。 (三)接入评估。电网企业对申报项目的电力接入有关方案
进行评估,结合电网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逐一项目提出未来三年- 4
内是否能够并网消纳的明确意见。 (四)综合优选。对电网接入可行的项目,市发展改革、投
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满足资源统筹要求进行联审,
项目通过联审后,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综合评
分,在年度规模内按评分高低进行排序,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
见。 (五)结果公布。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纳
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门户
网站公示后下达各区。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风电项目实
行核准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
方案并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抓紧落实各项
建设条件,及时开工建设,会同电网企业做好与配套电力送出工
程的衔接。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推动项目实施和监督管
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规划、用地协调,督促企业加快相
关手续办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确保项目按照承诺时间开工、
投产。 第十六条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海上风电竞争配置结果下
达后,项目名称、开发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严- 5
禁以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圈占资源和倒卖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要求配
置储能等调峰设施。 第五章 电网接入管理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公平开放
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流程,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批复手续。鼓励电网企业推广新
能源云等信息平台,提供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
范等信息,实现接网线上办理,提高接网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 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应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相协调。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取得电力接入批复的项
目,220KV及以下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自动纳入相应电力规划。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
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
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加强网
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实现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
配的风电、光伏发电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允许项目开发企业投资
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建设的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经与电网企业协- 6
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并网申请后,应按照国家有
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及时做好电力送出工程调试、并网等相
关工作。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
式,完善调度技术体系,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区负责做好区域内项目电力接入相关工作
的协调,在局部电网消纳受限需打捆送出的区域,由项目开发企
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升压站,应坚持“一方建设、合理分摊、多
方受益”原则,公平开放站内间隔资源,并积极配合做好拟接入
该站的其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全市风电、光伏发电项
目摸底核查,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对进度迟缓的项目建立动
态清理和退出机制;各区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调调度机
制,配合做好项目核查,组织项目开发企业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
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二十五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
手续并取得电力接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未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自动调出
开发建设方案。未在承诺时间内实质性开工的,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报,项目所属区组织企业整改,核实建设条件并明确建设意
愿,放弃建设的,将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调出开发建设方案;
继续建设的,限期开工,风电项目限期6个月,光伏发电项目限
期3个月,到期仍未实质性开工的,自动调出开发建设方案。对于调出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废止已取得的电力接入批
复,项目所属区负责做好清退工作。风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
首台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实质性开工以完成20%
组件安装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
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规定
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发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实
施“报大建小”等行为的,经核查属实,调出开发建设方案或据实
核定建设规模,限制相关企业3年内在我市申报新增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
和我市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各区要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电网消纳
空间,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不得向企
业许诺超出本区承载力的新能源资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
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市关于风电、光伏发电- 8
项目开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