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凌月 宏发科技力诺光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魏民安、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宏发科技股份有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魏民安、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濮阳分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通知,原告马秀丽、王贵贤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濮阳分公司、山东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3、2013年1月1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第2662-1号;(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第170号。裁定冻结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960万元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魏民安

  被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86万元及相应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自2011年9月8日始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8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二)原告:魏民安

  被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合计本金2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本息。

  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濮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80万元整。

  (三)原告:濮阳瑞穗小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公司”)

  被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濮阳公司2011年8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授权明立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本息。

  (四)原告:马秀丽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

  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0-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五)原告:王贵贤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本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2、责令被告力诺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3日,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濮阳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

  根据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濮民初字第2662-1号,原告已申请并获准冻结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古田支行账号:42001226447050002760户的存款200万元整。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2012年8月10日曾披露原告濮阳市新鑫融投资有限公司、彭青格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中原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2,683,844元的诉讼案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重组方案,本次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将由力诺集团承担。

  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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