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 年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12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 年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12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春安、钟宝申、胡中祥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4亿元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关联交易事项经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规范运作,201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同时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对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交易事项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人 关联交易内容 2012年预计发生金额 2012年实际发生金额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本年年初至2月28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2013年预计发生金额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设备及配件采购等 30,000 107.82 2012年公司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 6.05 5,000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 仪表采购 117.24 - - 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 辅材采购等 10,509.37 1,230.21 15,000 合计 30,000 10,734.43 1,236.27 20,000 备注:1.以上实际发生额数据均为未经审计数据; 2.本公司的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处置持有的参股公司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40%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与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已不构成关联方,但本年公司与其发生的业务交易仍将纳入关联方交易范围予以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董事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1、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春安,注册资本柒仟伍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为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园区营日路29号,经营范围:数控机器制造;机械、电力电子设备及其零配件研发、销售、维修(不含专项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安装调试、维修;工业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批发、零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钟宝申,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夏路创新园25号楼B1室,经营范围:电能表、自动化仪器仪表、工业及民用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制造;太阳能及类似能源电子系统、照明产品及配件应用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 (二)公司的参股公司 宁夏晶隆石英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原参股公司(目前公司已不再持有宁夏晶隆的股权,详见公司2012年12月11日公告),法定代表人黄苗康,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注册地址为中宁县团结南路,经营范围:石英砂、坩埚、石英板、石英管的制造、加工及石英机械设备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签订书面协议确定交易关系,交易价格依照市场定价原则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春安、钟宝申、胡中祥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对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所履行的审批、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未发现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同心县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隆基”);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隆基”) 担保数量:拟为同心隆基中长期贷款2.4亿元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拟为银川隆基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同心隆基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事项为同心隆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就其30MW光伏电站项目申请中长期贷款2.4亿元,贷款期限16年。另外,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向中宁银行申请办理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4亿元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同心县隆基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同心县预海镇预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能源项目投资、开发、电力项目运营管理 同心隆基为公司2012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股东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股东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4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 (二)被担保人名称: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银川(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的开发、生产、销售;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 银川隆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审计,截止2011年12月31日银川隆基的资产总额为710,661,258.34元,净资产为270,375,332.63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尚未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的金额和期限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其担保事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为67,292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1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9日下午 13: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于 201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现将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3年3月29日(周五) 下午 13:30 3、召开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3 年3月22日 二、会议审议议案 1、《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4亿元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 2013 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三、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 1、截至 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前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股东大会出席回复和股东出席登记方法 1、出席回复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于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专人递送、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东回执见附件二)。 2、出席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b.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异地股东(西安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4小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3年3月29日(星期五) 12:30-13:30 (3)登记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710100 联系电话:029-81566863 传真:029-84157265 2、年度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 2013年3月29日在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召开的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赞成 反对 弃权 1、《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2.4亿元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请委托人在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 2013年3月14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 2、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弃权”或“反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书另有指示,否则除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3、A 股股东最迟需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24 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 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710100,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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