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原标题: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中发9号文件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框架下,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体系,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使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培育售电业务主体、增量配电业务主体,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落实电网供电安全的保底责任,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许可的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和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对市场主体和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严格监管。 二、实施路径 有序放开售电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选择条件适宜的区域向社会资本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培育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进行交易或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参与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并执行政府定价。 三、售电侧主体及其业务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发电公司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在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的,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