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强度首入我国考核体系

苏南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编辑:wutongyufg 发改委碳强度考核体系
  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国家发改委8月15日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为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我国将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

  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国家发改委8月15日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为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我国将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这是我国首次对碳强度进行考核。

  《办法》明确,考核评估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根据《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在百分制中,占比最高的是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占50分,细分为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两个子指标,各占25分。这两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如果这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没有达标,那么无论总分是否超出50分,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指标共占26分,包括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4分)、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6分)、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4分)、资金支持情况(6分)和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6分)5个子指标。

  同时,任务与措施情况得分指标共占24分,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4分)、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4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8分)5个子指标。

  根据《办法》,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考核对象自评,每年7月底之前将评估报告报给国务院,并抄送给国家发改委;二是初步审核,国家发改委会同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局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三是现场评价考核,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报告,并反馈意见;最后是考核结果审定与公布,发改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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