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价格可能将不会低于大工业用电价格,这无疑为以光伏作为充电桩的电源,提供了投资收益上的可行性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2015年10月刊 本刊记者 张广明 按照国务院给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将建成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与此同时,还将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而根据一些机构的预测,到2016年,充电桩产业规模将达到330.78亿元,2020年可达到1000亿元。 充电桩产业此次获得政策力推,无疑为寻找发展空间的光伏行业提供了一个机遇。 具体而言,一是在电源方面,即使粗略的估算,2020年500万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所需要的电量将在数千亿度,这无疑为饱受需求下滑的电力市场提供了新的增长机会;另一方面,此次充电服务业的放开,将使那些有意进入售电领域的企业获得了一个有效的突破口。 在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尽管没有明确给出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车主提供充电的价格,但其中提到的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可以看作是确定充电价格的一个主要依据。 换句话说,对于车主的充电价格,可能将不会低于大工业用电价格,这无疑为以光伏作为充电桩的电源提供了投资收益上的可行性。 千亿市场开启 在此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充电服务市场的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一是形成一定规模的充电服务市场;二是基于这一市场开发相应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并大力发展衍生的增值服务。 在具体的充电服务市场目标中,则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对比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这一目标显示了充电桩市场所拥有的巨大空间。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12万辆,累计建成充电桩仅3万个,充电桩规模远达不到使用需求。 除了提出相应的目标之外,此次指导意见对于上述目标的落实也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对于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应该建设的充电桩的比例和数量的要求。具体则为,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对充电桩建设中的土地、电网、融资等相关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和要求。 售电市场的突破口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只增长了1.3%,回落了4.0个百分点。而从大的趋势看,在经济放缓以及结构转型等合力作用下,用电量增速下滑可能是长期趋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开启,将是未来电力需求的一个新增长点。 当然,这是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 据粗略统计,如果以2020年500万辆的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来看,每年新增的电力需求将达到数千亿度。届时,充电需求将成为继工业、服务业等又一新的电力需求领域。 在“电能替代”的大背景下,电力市场需求的增长将为光伏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如果仅从经济性来看,以光伏电站作为充电桩的电源,还是大有前景的。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其对充电价格的表述为,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通读这一指导意见可以发现,虽然没有明确的给出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车主提供充电的价格,但其中提到的,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可以看作是确定充电价格的一个主要依据。 换句话说,对于车主的充电价格,可能将不会低于大工业用电价格,这无疑为以光伏作为充电桩的电源提供了投资收益上的可行性,可以说是光伏电站梦寐以求的工业屋顶的分布式模式。 除了电源外,另一个更大的想象空间,则在于售电领域。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而对于最终充电价格的规定则为,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根据现行的法律,尽管新修改的《电力法》已经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一条款,但对于另一制约电力的电子商务的“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条款,并没有做任何改动。 而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则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最大突破,也相当于获得了一个进入售电领域的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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