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2013-04-19 12:08:09 太阳能发电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凸显。为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道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指导下,我国先后在天津、上海、深圳、青岛、无锡等地开展了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并启动了一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生态城
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七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节能改造中应大力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三、 保障措施

  (一) 强化目标责任

  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将规划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地方,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责任追究。

  (二) 完善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是健全、完善绿色建筑推广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引导和鼓励各地编制促进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建立并完善地方绿色建筑法规体系。三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修订工作,明确从规划阶段抓绿色建筑,从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阶段对绿色建筑进行全寿命期监管。四是加强对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依法推进绿色建筑。

  (三)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一是加快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办法》,研究编制全国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二是引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合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筑应用技术指南、设备产品适用性评价指南、绿色建材推荐目录。三是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培育和提高地方开展评价标识的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四是制定配套的产品(设备)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需要的定额项目。五是鼓励地方出台农房绿色建筑标准(图集)。

  (四) 加强制度监管

  实行以下十项制度:一是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区域、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二是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的重要条件。三是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四是施工的绿色许可制度,对于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五是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六是建立节水器具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强制推广制度,不使用符合要求产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太阳能资源适宜地区及具备条件的建筑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系统。七是建立建筑的精装修制度,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对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八是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


作者: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责任编辑: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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