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第二轮谈判将第一轮中的“连坐”条款打掉,第一轮要求一家企业低价出售则所有企业一同受罚;第二轮谈判同时设定了光伏价格浮动期限,即0.57欧元/瓦并非固定价格,而是以彭博通讯社中数据库中的组件价格作为浮动基准。
“但彭博系统内的价格相对较高。”张含冰说,彭博通讯社是用户注册后,自己填的价格,“采集相对随意,不代表市场上真实的价格”。
作为以彭博数据作为第三方参照标准的提出者,佘海峰则认为,需要有第三方数据作为浮动基准,而彭博数据库第三国销往欧盟的价格虽然不是很完善,但为第三方的数据来源,相对公正,“如此可以不必死守0.57欧元/瓦的价格底线”。
在模糊条款方面,欧盟要求一旦中方接受条款后,一家公司只能限于出口组件,而不能出口电池、逆变器等产品;中方同时不能至第三方设厂。
“我们希望解释清楚条款,譬如我们公司早已在加拿大设厂,这算不算第三方呢?”张含冰说,如果不承认企业早先在第三方设厂,那么同意欧盟价格底线的条款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