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募集说明书存诸多瑕疵一事,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陕西有色显然违反披露规则的相关条文。
信披规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第九条亦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对此,杨兆全表示,上述行为涉嫌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存在重大风险,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有色子公司曾遭国土部门行政处罚,亦令公司的发债资格存疑。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杨兆全告诉记者,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发行证券的,那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上述问题,记者亦前往陕西有色进行求证,该公司相关人士则告知相关领导均外出,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向其留下采访意图,该人士表示会向领导转达,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