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两项因素共同作用下,倘若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的定价规则过分僵硬,不能对未来传统化石能源价格下行和技术进步有及时、足够的相应调整,而欧盟和其他国家企业却仍享有定价自由,则三五年甚至两三年后,欧盟市场上就会出现传统化石能源和欧盟、其他国家光伏企业产品价格大大下跌,中国光伏企业虽仍保持着生产效率和成本优势,在此价格下仍可取得合理利润,却因为价格承诺条款僵硬而只能人为维持较高定价而被市场淘汰。
我们应竭力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同时还要通过启动国内市场以降低风险。
另一个不确定因素在于此项价格承诺协议及其实施与所谓“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此次谈判和发表声明的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光伏产业联盟等五家行业组织,未来具体执行这项价格承诺协议的相信也是这些行业组织。这种做法,本质上是我国曾实行多年的通过外经贸商会设立商品分会协调会员企业行为、避免低价竞销的做法。然而,在海外贸易保护主义者企图将反垄断作为对华贸易保护新武器的倾向正日益强烈的情况下,他们希望通过这一工具消除中国产业提升市场地位、增强谈判能力的可能,以使中国产业维持低价竞销的局面,他们则居于不败之地。中美维生素C反垄断案迁延八年,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于3月14日裁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垄断操纵了美国维生素C市场,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支付三倍于他们认定的所谓损害金额(5410万美元)的赔偿,已向中国产业界敲响了警钟。我国曾建立并实施过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以及与此相似的安排,均被欧美方面指为有“垄断操纵”之虞。有鉴于此,中欧光伏价格承诺协议完全有可能被指为“垄断”而横生波折。对这种潜在风险,我们不可完全无视。为降低我国出口产业在欧盟市场的“反垄断”风险,有必要借此案争取欧盟正式认可中国曾实施过的和未来可能再度实施的出口商品价格协调机制,同意不将其列为“垄断”行为。(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