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太阳能(Shared Solar)”机制在美国大受欢迎

2013-08-07 11:22:38 太阳能发电网
据推测,美国约有75%的住户处于无法设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状态。其理由多种多样,例如,屋顶狭窄,屋顶的形状、朝向及屋顶材料不适合进行太阳能发电,处在其他建筑物的阴影之下,不是自己拥有的建筑物等。这些人享受不到设置太阳能发电系统即可实现电力自给自足、获得售电收入等好处。

 

  对于SMUD等电力公司来说,有利之处在于可利用社区太阳能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规定的义务量。

  除此之外,社区太阳能在经济方面和环保方面也有很多优点。例如:(1)由于在距电力消费地较近的场所进行发电,因此可使用现有电网;(2)与建设多个小规模系统相比,可降低设置成本;(3)由于可选择适合太阳能发电的场所,因此发电量可实现最大化等。

  目前情况下,民营电力企业要开展社区太阳能业务,需要修订法律。现在,科罗拉多州、明尼苏达州、缅因州、犹他州、马萨诸塞州及特拉华州6个州已制定了推动社区太阳能业务的相关法律。

  在已成为美国最大太阳能发电市场的加利福尼亚州,预计议会将于2013年8月通过一项法案。法案对太阳能发电系统的规模、签约者数量、费用、设置场所以及签约者属性等作了规定。今后,在其他州以及联邦层面上,估计都将出台促进社区太阳能的法案。

  是为了支援正在国内某地发电的太阳能发电系统,而在每月的电价中额外支付附加费呢?还是将当地的太阳能发电系统视为自家财产,而支付加盟费呢?不管哪种方式都是是全员参加,都会产生成本。笔者觉得后者比较有吸引力,这种地产地消模式既可直接对当地经济做出贡献,又可成为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所有者。各位意下如何呢?



作者:Junko Movellan 来源:日经能源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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