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管理层应适时考虑对可再生能源,比如光伏,放宽贷款期限,开设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甚至可要求‘可再生能源’在一些银行的贷款业务占据更大的比例。同时,银行能否借鉴房屋按揭,研究把电站的收益权或者电站资产本身做抵押。”钱晶表示。
当然,将电站的收益权或电站资产本身做贷款抵押,需要电站投资主体做出一些“牺牲”。
钱晶介绍,“同样是电站开发,不同企业的模式不一样,有的采取建设并顺利并网以后,找第三方卖掉,好处是对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小,弊端是由于不是自己长期持有,对工程的质量和验收标准把控不严,或只注重电站的初始效率,而不重视长期可靠度,很多第三方非专业的买家也很难评判,恶性循环,做坏了行业口碑,让投资人失去信心。但有些光伏企业的电站开发,是以本身独立或参股形式长期持有电站为主,电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来的收益,所以工程从设计、采购、施工到验收都层层把关。这又好比装修一套毛胚房,你是拿去租还是自己住,你的装修标准就不一样了”。
由此,在建立一个可靠的电站收益评估体系前提下,钱晶认为,“对于以持有电站为主要开发形式的光伏企业,理应偏重支持。这样的企业开发出的电站质量值得信赖,具有稳定的回报率保障。支持的方式可以是扶持这类电站开发企业上市融资。另外,允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使其可进一步融资。换言之,提高这类光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优先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企业将光伏电站作为有效抵押物来换取贷款”。